无业人员丁某已年过半百,好逸恶劳加之工作不好找,让这个又穷又懒的男人到现在还是个光棍儿。不久前,他打起了冒充富商骗婚骗财的主意,为此他计划出一套十拿九稳的行骗步骤。
他先将自己的假信息交给婚介所,然后通过婚介所找到一个收入丰厚的女白领李某。目标一锁定,丁某就开始实施自己的行骗计划了。首先自称某企业老板,让李某感觉很有钱,以此迎合一些人爱财的心理。其次,利用大陆大多数人认为香港人都是富人的心态,对李某谎称自己的父亲在香港,而且丁某还煞有介事地把他父亲在香港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李某。为使李某看不出破绽,丁某还购买了高科技设备“交换机”。在交换机的帮助下,他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谎称自己在上海、广东、香港以及国内任何地方。李某只要一个电话打过去,电话显示就会误导她相信自己的富商男友经常在国内各地谈生意。而且丁某受到侦探片的启发,利用交换机发出老年人、年轻妇女或飞机场售票处嘈杂的声音,以证明他确实在香港有个老父亲,或在上海等地的售票处同售票员交谈或正在候机。
他的骗婚计划果然奏效!白领女青年李某就在丁某各种谎言的狂轰滥炸下坠入爱河,答应与他完婚。但是,办完结婚手续后李某可傻了眼,这才发现她的富商老公竟然是个穷光蛋。大呼上当后,李某想要反悔。但是,结婚登记的手续已然办理完成,被骗了婚的李某能申请撤销她与丁某的婚姻吗?
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故事中丁某的行为实属欺诈行为。目前社会上,许多诈骗犯就是抓住了人们爱财的心理,一步一步地给受骗人下套儿,最终使受骗人上当。但是李某对婚姻的撤销申请却也是有法可依的,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并且第十一条指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对于骗婚并没有直接加以规定,将其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另外,《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以对于骗婚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欺诈责任。
所以,本案中的李某知道自己被骗婚这一情况后,应赶快行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在自己利益没有受到更大的侵犯前,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冒充富商的骗子丁某的婚姻。李某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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