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后,该个人独资企业又为原国企职工出具了收到投资款的收据(加盖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章),但该个人独资企业在有盈利的情形下却多年来不给原国企职工分红,而只发工资、奖金。原国企职工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参与经营管理。请问:(1)原国企职工有无股东身份?(2)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分红,把多年来的红利索回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个人独资企业主张与原国企职工之间是借款关系的主张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公司律师解析:(1)国企改制,不论改制为何性质,只要证明原国企职工向该企业投资的,应当视为对新企业的股份出资,即履行出资人股东的义务,应当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对此,原国企职工既是公司员工,又是公司股东,其身份是不矛盾的。
(2)既作为公司股东,履行了义务,必然应当享受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公司有多年的积累,应当向股东分红。赋予股东请求公司分红的权利始于公司设立,终于公司解散或者破产。分红的权利并不受一般债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3)员工与公司企业之间既已达成投资关系,说明员工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员工与公司企业之间系借款关系,则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必定约定有本金、利息、使用和偿还期限的内容,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不宜推定为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只要双方形成的是投资或者出资关系,应当认定双方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故不应当支持公司主张双方是借款合同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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