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占20 % )出售其在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即国有参股企业持股子公司75%×20% =15 %的股份),在转让国有参股企业在子公司75%股权时,是否应该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到产权交易场所交易之规定?
公司律师解析: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股权占到50%以上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有的企业即使国有股权是第一位的,由于其占总股本的比例较低,也难以称得上国有企业。企业中有国有资本投资入股成分,但不占控股地位的,可称为国有参股企业,但不能称为国有企业。由于国有股占公司总股本仅为20%,虽然其对投资的子公司持有75%的股份,按持有公司20%股权的比例稀释,国有股权仅占到子公司总股本的15%,更属国有参股.甚至难以称得上国有参股。如果公司本身系有限责任公司,其所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更不能称为国有企业,只能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因而,无须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办法规定必须到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当然,如果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公司股权转让,交易迅捷、交易价格偏高,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亦应鼓励企业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股权交易。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