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被吊销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无诉讼时效问题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可诉请清算。因清算责任依附于公司股东身份,故该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标签:诉讼时效—特殊债权—清算责任
案情简介:2002年,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股东管某起诉其他股东张某、骆某、梁某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张某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现管某起诉要求全体股东对科技公司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仅对该公司的经营资格予以终止,并不影响公司股东身份地位,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应属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判决管某与张某、骆某、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科技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实务要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可起诉要求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由于清算责任依附于公司股东身份,故该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09787号“管某与张某等股东权纠纷案”,见《管作武诉张军等股东权案(公司清算)》(孙参政),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商事: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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