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王大爷妻子早逝,一人辛苦将两个子女抚养成人,现两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近几年,王大爷的身体日渐衰老,邻居老李见王大爷子女都在外,一个人孤苦伶仃的,于是就负责照料王大爷的饮食起居。今年5月,王大爷因病住院,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老李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幢房屋和一万元存款留给老李,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王大爷去世前几天,其两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王大爷在病床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两个子女继承的遗嘱。王大爷去世后,其子女都主张房子的继承权。王大爷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订立的,在立下遗嘱到去世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使得立遗嘱人改变意思.重新订立遗嘱,最后导致有两份以上的遗嘱存在。而这几份遗嘱又不可避免地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需要确定哪份遗嘱的效力最高,就按哪份遗嘱执行。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王大爷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前一份遗嘱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根据上述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因此,王大爷名下的该幢房屋应由老李接受遗赠,两个子女无权继承。如果王大爷确要变更遗嘱,将该房屋由其两个子女继承,王大爷必须先到公证部门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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