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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担保业务实务中,甲方(出借人)与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反担保人(为乙方信用担保)向丙方出具的承诺(保证)书,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这种单方承诺(保证)的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吗?能否有效确保丙方的权益?为什么?

解答: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而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二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月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有主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人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期间终止,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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