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原告在案件立案后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撤回本诉的,因为案件本诉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案由:合同纠纷管辖权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
程某华(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中梁公司、御融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法院观点(摘录):
本诉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撤诉,且申请撤诉的原因不属于不准撤诉的事由,应当准许撤诉。在这种情况下,反诉原告于次日提出反诉……反诉的目的就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因此,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果被上诉人继续坚持反诉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情形,指的是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后,本诉原告撤诉时对反诉的处理方式,而本案仍在立案后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不适用该条规定。……鉴于本诉已经不存在,反诉原告如坚持起诉,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受理,不应适用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应全额交纳诉讼费。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