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并非必要的费用支出,在各方当事人未对律师费承担内容进行约定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负担该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65号
法院认为:
关于前海人寿公司支付的一二审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案涉合同违约责任部分,并未约定律师费承担内容,且律师费并非必要支出,前海人寿公司主张由中城建珠海公司承担前海人寿公司本案中支付的一二审律师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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