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阶段的律师费与律师代理工作紧密相关,属于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应予赔偿。
案例名称: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44号
法院认为:
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财产保全阶段的律师费是为保证判决能够执行而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费用,亦属于中粮信托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按约应由国安集团公司承担。另,财产保全阶段的律师费与律师代理工作紧密相关,具有合理性。中粮信托公司的代理律师在财产保全阶段进行了大量工作,包括制作保全申请书、准备财产线索材料和授权委托材料、查找财产线索并筛选有价值的财产、协调保险公司出具相关担保材料等。代理律师进行的财产保全工作为中粮信托公司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保障,理应得到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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