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购买销售者已明确告知过期的酒水,不支持十倍赔偿——某商行与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自愿购买后索赔的,即所谓“知假买假”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来分析认定。本案中,虽然某商行销售的“至宝特质三鞭酒”已经过了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但某商行在淘宝的销售页面上对该情形已经作出了说明和“介意慎拍”的提醒,同时表明该产品亦具有不限于饮用的收藏价值。而且,在李某购买涉案商品时,某商行的客服再度进行了提醒,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某商行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欺诈意图。而李某在被明确告知商品已过期和提醒“介意勿拍”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立即提出退一赔十的请求,且不同意某商行退还货款的处理意见,其主观牟利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购买过期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能。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其主张的惩罚赔偿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销售时,对食品过期情形已经作出明确说明和提醒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经营者主观上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欺诈意图。消费者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主观牟利意图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误食过期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案的裁判,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时应具备的主观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亦体现了诚信原则在对具体案件裁判规则适用上的调整和矫正功能,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3号指导性案例所确认的“知假买假”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的裁判规则的补充和完善。
【案例文号】:(2022)鲁06民终2229号(2022)鲁民申10201号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山东法院十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