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床运动中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限定——晏某某诉北京健龙祥合生态农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体育场所”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在“体育场所”发生损害后,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体育运动的特殊性,结合过错程度及其在因果关系中所占原因里的比重,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合理分担。
【案例文号】:(2019)京0119民初9838号、(2020)京01民终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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