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邮寄或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无需公告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西安外贸实业发展总公司、如意电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在西安外贸公司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至少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西安外贸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西安外贸公司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西安外贸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程序不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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