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娱乐项目经营者对项目参与人人身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乐某诉万龙峡漂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危险刺激的娱乐项目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相较于一般的经营项目而言,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赋予其更高的安全注意责任。如经营者仅提出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够而无证据证明参与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参与者分担部分责任的抗辩应不予支持,由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文号】:(2020)赣0323民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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