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的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
案件:李某、吴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藏民申1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无法联系到高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以(2020)藏2526民初49号案中高某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即户籍登记住所地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至该地址符合程序规定。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故,一审送达方式于法有据。再审申请人李某就此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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