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的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

日期:2023-12-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的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

案件:李某、吴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藏民申1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无法联系到高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以(2020)藏2526民初49号案中高某所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地址,即户籍登记住所地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至该地址符合程序规定。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无需再进行公告送达。故,一审送达方式于法有据。再审申请人李某就此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