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通过给付钱财要求收款人为其办事,收款人出具收条并签字承诺的,即使收款人将所收款项转交给了办事人,委托人主张收条上的收款人返还钱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辽01民终371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且本院查明,2019年3月3日,王某某、张某某向张某出具《收条》,载明:“王某某收到张某人民币:伍万元¥50000,此款是为办理张某儿子张小某2019年当兵之事,并承诺:2019年秋办成北京城防兵种,两年后必须留到原部队转为士官之职。如以上事情不成无条件返回此款。”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在落款收款人处签名。从《收条》的内容看,二人的意思表示是二人作为收款人和承诺还款人,故张某有权向张某某主张权利。且一审中张某某对张某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王某某所述的“如果赵某某给不上,我和张某某给”的意见。因此,王某某、张某某应当返还案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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