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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承担违法用工主体责任

日期:2023-09-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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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H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Y市设立了分公司,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2015年8月,Y市劳动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分公司向每名员工收取了押金,于是发出整改文书,责令分公司限期退还。分公司负责人称,Y市分公司只是总公司在Y市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主体承担责任,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向位于省城的总公司追责,因而拒不改正。人社行政部门最终对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违法用工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对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分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公司的责任。

但分公司也有作为责任主体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录员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此时,人社行政部门可以把分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依法对其进行劳动监察。

对于这一点,其它方面法规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调整。

所以,分公司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司不但可以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责任,而且,如果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分公司也可以承担违法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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