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限需明确,提前返岗可拒绝
小思是某公司行政文员,2020年5月6日开始休产假,5月15日,小思在妇幼医院顺利生下龙凤胎,同年9月1日,因公司业务量急剧上升,小思所在公司人事部门在电话询问小思身体恢复情况后,通知小思于9月14日返岗上班,小思向公司告知其生育双胞胎可以增加15天产假,认为产假未到期,提出9月27日假期满方可返岗。次日,小思接到公司到岗的通知,要求小思在9月14日到公司报到。再次与公司沟通未果,小思坚持休完产假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到岗。后公司以小思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等为由,将小思辞退。小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思生育的是双胞胎,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可以增加15天假期,公司要求小思到岗的时间尚在产假期内,小思有理由予以拒绝。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小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释法】: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北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按照上述规定,北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均可享受128天产假,如有难产包括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的,还可以按照具体情形增加假期天数。生产前开始休产假的,从正式休假开始起算,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孕假中的女职工提前销假返岗,不得因为女职工拒绝提前返岗而做出岗位调整、减少报酬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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