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晚到或早退,工资差额要补足
小陆是一名新手妈妈,产假结束返岗上班后,成为背奶一族。因离家较远,小陆选择每日晚到1小时或者早退1小时,且已经将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的安排,向主管领导说明报备。后因公司扣除小陆全勤工资,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最终支持了小陆要求单位支付全勤奖、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可享受哺乳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产假和哺乳假结束后,用人单位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且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报酬。还需要指出的是,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可享受哺乳假外,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不能将产前检查、产假、哺乳假等计为病假、事假、缺勤或旷工,应当将前述期间算作劳动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应分清“三期”(孕、产、哺)可协商范围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内容,依法安排“三期”女职工工作,保障“三期”女职工获得劳动报酬、平等就业等权利。职场妈妈依法享有“三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及时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三期”问题、通过双方协商予以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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