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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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如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
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已发实际工资(高于基本工资)是包含加班费工资的,且在工资条中对“加班费”予以体现,可以认为已经发放了加班工资。
另外建议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制定公司不鼓励加班,且加班需提交书面申请的制度流程。
另可参考笔者其他文章:
关于支付加班费的合法(合理)抗辩理由
无须支付加班费的辩驳利器
企业如何防范劳动诉讼中的加班费?
关于规章制度是否生效的审查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并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据此可以看出,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几个要件:
第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必须经民主程序;
第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但规章制度中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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