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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冒充硕士学历拿到总监岗位,公司还能要求退还工资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员工冒充硕士学历拿到总监岗位,公司还能要求退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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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劳动者“包装”简历以便在应聘中获得优势,是很常见的现象,最多的就是伪造学历证明和工作经验。

劳动者学历造假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时对于员工的学历没有要求,员工能胜任岗位要求,即使劳动者提供了假的学历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很可能判定违法。

冒充硕士入职领月薪 8 万,公司能要求返还工资吗?

2017 年 5 月李某进入 LY 电商公司任广告创意总监一职,月薪八万,双方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试用期为一个月。

李某的应聘简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聘用合同书》中学历为“硕士”,工作经历丰富,包括在某品牌咨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兼执行创意总监接近三年。

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以业务方向不对口为由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后公司又发现李某学历有问题,公司认为李某实际学历为中专学历,利用虚假的硕士学历,骗取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返还多拿的工资。

于是公司扣发了李某 10 月份的工资,未支付协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还要求李某返还多拿的工资。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270510 元,支付 10 月份的工资 72000 元。

电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付李某 10 月份工资,撤销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要求李某返还多领取的工资 314611.12 元。

电商公司诉称:李某应聘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的中专学历,利用虚假的硕士学历,骗取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更反映了其道德品质难以胜任总监一职。

劳动合同无效,应当对李某的工资重新核定,与李某同一时期入职的同为总监职务的硕士学历员工,月薪 12360 元的工资标准。仅仅在 2017 年 5 月至 9 月期间,李某已经从公司领取工资共计 349308.72 元。

参照相近岗位硕士学历员工 12360 元的月薪标准,2017 年 5 月至 9 月期间,李某应得工资

总额为 53607.79 元,公司主张李某返还多领取的 295700.93 元。

李某辩称:电商公司应聘时对于创意总监岗位学历并无明确要求,简历系猎头公司提供,“硕士”是培训经历并非硕士学历。

李某已经通过公司约定的试用期一个月并转正,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书》注明:解除原因为电商公司业务调整而工作不对口,并非李城工作能力不胜任。

并且李某拿出了前用人单位的收入证明和离职证明,证明其在某科技公司收入为 5 万元,并且出具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工资待遇为年薪税后 60 万元。

以此来证明没有故意隐瞒学历,前一段工作月薪 5 万,还有一份录用通知年薪 60 万,都能以中专学历入职,证明李某工资收入与工作能力有关,与学历无关,故不存在隐瞒的任何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即使电商公司的招聘条件是不限学历,但电商公司招聘的岗位为广告创意总监,并非普通员工,对录用者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成果等要求必然会高于普通员工,而一个人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是一个人学习能力、工作经验的客观体现,也是用人单位甄选聘用者以及确定薪资报酬的重要指标,劳动者负有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真实学历及工作经历的基本诚信义务。

因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可认定电商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无效,双方据此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判决李某应向电商公司返还其多领取的工资 295881.72 元。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为由解除的案例有很多,但要求返还工资的却是很少见,中专谎称硕士差距着实有些大,并且单位招聘的岗位工资很高,即使没有明确要求学历,也必然会高于普通员工,所以法院才会如此判决。

通常情况下,单位招聘岗位对于学历没有明确要求,并且员工已经通过试用期,证明他的工作能力已经达到岗位要求,单位即使发现员工有虚构学历、工作经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判定为违法解除,不但不用返还工资,单位还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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