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7.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劳动者岗位吗?
A: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而言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因疫情原因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疫情影响有一定的特殊性,上海地区对疫情期间的调岗问题裁判意见如下: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5.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达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矛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 号)六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针对疫情期间的调岗纠纷,审理口径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决为主,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要满足:(1)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应当在疫情结束或因疫情影响的调整岗位的理由消失后恢复原岗位。
28. 受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用人单位无法采用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纸质劳动合同的,能否采用电子签名方式?
A:可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 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如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纸质劳动合同签订或续订事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劳动合同。提请用人单位注意:(1)留存劳动者同意以电子方式签署劳动合同的证据。如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沟通软件等方式进行协商、确认的沟通记录;(2)签署后,可事后再补签纸质书面劳动合同。
29. 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共享用工”?
A:可以。
针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问题,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沪人社规〔2022〕10 号,在该措施第一部分“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四)中,规定了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将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用工调剂制度,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平台。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因此,在当前疫情影响下,尚未复工但需要负担用人成本的用人单位与已复工缺乏人员的企业之间共享用工,属于政策支持的用工模式。
30. “共享用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及协议签订如何处理?
A:“共享用工”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用工模式,企业应当注意下列事宜:
(1) 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劳动者;
(2) 可以“共享”的劳动者为企业自己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3)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
(4) 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
(5) 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应当签署共享用工协议,就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约定,避免发生争议时无约定可遵循;
(6) 注意明确退回共享劳动者的情况:原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事先约定退回劳动者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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