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针对疫情的规章制度优化
57. 针对疫情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优化哪些规章制度?
A: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为配合疫情防控需求,大批量劳动者进行居家办公,建议用人单位可从下列方面对规章制度予以优化:
(1) 完善居家办公的制度,就出勤管理、工作汇报、工作纪律、加班认定、工资与奖金发放、绩效考核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2) 明确居家办公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假期的管理措施;(3) 以规章制度形式合理安排劳动者于隔离期休假,如年休假、休息日加班调休、育儿假等。
58. 是否可通过线上方式采取民主公示程序,保障修改或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A: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内容合法、合理,经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的条件,才能使其合法有效。由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只能通过线上沟通方式进行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修正)》也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作等作为证据的认定规则。因此,用人单位在修改或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可以考虑通过采取以下线上方式完成规章制度的民主和公示程序:
(1) 线上民主程序:可通过用人单位的 OA 系统或其他线上办公工具,要求全体劳动者对修订的规章制度线上反馈意见或以部门为单位分组讨论反馈意见;(2) 线上公示程序:规章制度确定后,可以在用人单位 OA 系统、并通过邮件发送规章制度,并要求劳动者阅读并回复或者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让劳动者在公示的规章制度上签名;(3) 注意前述行为都应当保存证据,以便确保修改或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并辅以手机短信、其他第三方通讯软件如微信、钉钉聊天等方式作为补充,避免用人单位用自己的 OA 系统或企业邮箱中被质疑用人单位自行通过后台操作系统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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