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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工作地点吗

日期:2022-10-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工作地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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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最近接触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一个员工因单位要撤销市江北区的办公室,要求市江北区办公室的全部员工都到江南区办公室去上班。部分员工不愿意去,单位就对他们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地点调整,如果员工不去就算旷工,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作开除处理。各位对此有何看法?

针对用人单位但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小编查询了相关判例,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三种处理:

1、认定单位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2、认定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单位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认定单位解除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用人单位在实务中要如何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原告是否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单方工作岗位调整呢?

01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般认为,因为企业办公生产场所的迁移,而导致工作地点变更的:

如搬迁前后两地之间距离较短,且并未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虽然距离较远,但企业通过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补贴或缩短上班时间等方式;令劳动合同的履行未受明显影响的;一般不会轻易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应继续履行合同。

如因搬迁前后的上班地点距离过长,确实严重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了;员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之规定,以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而企业也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在某些条件下,工作地点的变更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02员工拒绝到新址报到,是否算旷工?<<<<

如前所述,在工作地点变更但未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况下,员工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员工坚持不去新址报到或工作的,企业能否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上述情况下,如员工既不去新地址报到,也不去原地址工作的,可以认定为旷工。

但如员工坚持去原地址报到或工作的,则较难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遇到该类情形的,建议企业结合“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条款,对员工作出处理。

03 企业能否约定“任意变更工作地点”的条款?<<<<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在相对宽泛的范围之内,但是宽泛应有限制,用人单位仅以“全国”、“北京”等如此宽泛的字眼进行约定、不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的特别提示,则属于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

实务中,用人单位在约定相对宽泛的工作地点时,还应对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岗位特点等进行说明,以证明工作地点的约定相对宽泛是必要的、合理的、合法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因经营等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

用人单位面临必要原由需要变更工作地点,要证明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地点变更是合理、合法的,同时需要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因为劳动者拒绝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除劳动关系。

各位注意

atten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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