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调岗不出勤算旷工吗?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0日,张某入职青岛某期货公司,任职青岛营业部经理。2016年3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并没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张某请休2016年的年假10天。休完年假后张某未回公司上班。2016年5月26日,公司以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不同意调岗不出勤是否算旷工?本委认为,张某不接受公司将其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可与公司就此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双方协商工作安排期间,张某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评析
实务中,很多劳动者因为不同意用人单位做出的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变更决定,往往采用不出勤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对抗方式风险较大,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做出违纪处理,劳动者可能得不偿失。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尽可能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