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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应享受的年休假限定条件

日期:2022-10-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应享受的年休假限定条件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

2012年6月7日,吴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1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根据行业特点实行协商休息制,物业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吴某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按规定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该物业公司《员工手册》中年休假条款规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休年休假的员工,应当于当年本人书面申请获公司总经办批准后执行,无书面延期休假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处理。”2019年2月1日,以吴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19年8月10日,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物业公司向其支付六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9600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权在其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应享受的年休假设置限制条件,现该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为吴某安排年休假,而系由于吴某本人原因未休假的情形,故其依法应向吴某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物业公司依法需向吴某支付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200元。

案例点评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也对职工休假事项作出了原则规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且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无权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置年休假限制条件。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单位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应享受的年休假设置限制条件,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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