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聘时应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来源:人社普法
【基本案情】
梁某通过某招聘网络平台看到A投资公司的招聘简章,并向该公司投递了《应聘登记表》,在该登记表中的“学历”项填写为“大本”,并以照片格式上传了该本科毕业证书作为附件,A公司2019年4月1日经初审后通知梁某入职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梁某从事该公司销售人员,试用期一个月,月基本工资8000元+提成,2019年4月28日,该公司以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裁决结果】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核查员工应聘信息时,发现梁某的毕业证书编号在学信网中查询不到。梁某称,该毕业证书虽不是其本人的,但其确属该院校成人教育在读学生,今年即可拿到毕业证,且并不影响其工作能力。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梁某入职时隐瞒其真实的学习经历及向公司提供了虚假毕业证书,有违诚信,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驳回梁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在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重要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劳动法领域同样如此。实践中,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或工作经历证书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或资格证书、履历等作出明确要求,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高度关注,劳动者作虚假陈述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并不能仅因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而去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亦规定了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解除因该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旨在告诫劳动者,应诚实守信,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应严格用人审查制度,如果工作岗位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信息中予以详细注明,同时要完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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