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不正当履行用人单位职责,承担败诉责任
【案情】
2015年1月,胡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学校食堂工作。2021年8月,某学校以食堂外包为由通知胡某不用再到岗上班,胡某被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但该公司拒绝与胡某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于当月停缴胡某的社会保险。胡某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
该案经劳动仲裁裁决后,起诉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派遣劳动者在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报酬。某人力资源公司拒绝为胡某安排工作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胡某支付赔偿金。后本案经调解结案。
【意义】
劳务派遣是一种较常见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并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或生活费,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2.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出于竞争或提高市场份额目的,用较低的费用吸引用工单位,并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将自身法律责任转嫁给用工单位及劳动者,违背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立法目的。这种做法不应支持或肯定。
3.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规范经营,避免因合同约定不当或者管理缺失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防止败诉后果影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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