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其立法目的在于敦促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且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妥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保障用工合法合规,亦利于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裁判机关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认定证据、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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