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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管控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未正常经营为由不发或少发工资

日期:2022-11-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十、停工停产

52. 疫情管控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未正常经营为由不发或少发工资?

A:不可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以疫情期间未正常经营为由不发或少发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申请稳岗补贴等方式纾困。

53. 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A:可以。

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于疫情期间停工停产。但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需停工停产时,仍建议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并提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告知和沟通。

就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问题。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和 8 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上海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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