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劳动争议解决
54.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A: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布并生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11.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案件确需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 年修订版)》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也秉持相同意见。
5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之间仅涉给付义务的劳动争议均有调解意向,如何达成调解并有效防止对方反悔?
A: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 建议双方向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应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2)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任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6. 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如何确定仲裁主体?
A:因疫情原因,造成某些单位无法复工但仍需负担劳动者的用人成本而某些单位复工后缺乏劳动者的状况,共享用工顺势产生。根据《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沪人社关 (2021)44 号)第七条“关于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的问题”规定,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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