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员工隐瞒行程去旅游被辞退 法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疫情期间,员工周末出省旅游,公司要求其按规章制度报备,员工却假称机票已退,隐瞒行程,回沪后,未自行隔离照常上班。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的规定是否干涉了员工的出行自由?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员工孙某计划周末去三亚旅游,公司当日在工作微信群内告知离沪需向公司报备,违反规定予以开除。孙某收到通知后回复“收到”,却向公司人事谎称已取消出行,并发送了机票订单退改信息截图。两天后,孙某从三亚回沪上班,未向公司报备、未自行隔离。公司发现后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孙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未获支持,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微信方式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出省须报备,系以公示方式告知疫情防控期间规定,通知还一并言明违反规定的后果,员工收悉后理应遵守。孙某明知故犯,隐瞒行程,不仅罔顾诚信,也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员工上报行程,是配合国家有效防控疫情的举措。
基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具有一定临时性、时效性,公司在微信群中群发告知,符合防疫形势需要,可以视为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因此,公司的做法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管理权正当行使范畴。
本案中,员工孙某在明知公司有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行程,主观上存有恶意,有违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的诚信准则。
关于周末不是工作时间,公司的规定是否干涉了员工的出行自由?
个人的自由亦应有所限度,只谈个体权利、不讲或少讲对他人和社会责任的自由,是不能被认可的。当个人利益与企业管理、社会公共利益相碰撞时,我们要妥善处理,以大局为先。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不服从公司管理、不配合防疫工作,不但是对自身健康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对公司安全乃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法律不保护这种置他人和社会于危险的“任性的自由”。
(本案一审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案例编写:李丝丹 邵阳 严丹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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