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招工用工

用人单位未据实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重新如实出具

日期:2023-08-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人单位未据实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重新如实出具

【基本案情】

鞠某在某酒店公司担任客房部经理一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酒店公司因鞠某旷工而作出开除决定。鞠某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某酒店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的“终止解除事由”为个人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情形,故鞠某要求某酒店公司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审理法院认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某酒店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符合实际且影响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应当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移转手续。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也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帮助劳动者尽快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避免出现保障缺失并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写明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日期。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诸如档案移转等协助义务。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2020)吉2405民初1375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