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与离职员工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规避适用劳动法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与劳动者就涉及劳动合同履行的事项签订民事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刘某入职某生物公司,担任该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双方另约定了营收指标、未达成指标的赔偿责任。同年9月20日,生物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签订协议,约定若刘某未完成项目回款,须将房产过户给公司作为赔偿。后生物公司以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为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以其名下房屋抵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争议事项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相关,案涉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故本案应经劳动仲裁前置。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生物公司的起诉。生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从立法上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具体就损害赔偿领域而言,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承担责任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而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违约损失赔偿并不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履职争议“转化”为普通民事合同关系,用违约责任代替履职赔偿,以转嫁用人单位的商业经营风险。法院的处理,准确认定双方的纠纷性质,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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