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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包真派遣”不能规避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假外包真派遣”不能规避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将劳务外包,但实际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承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审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当结合劳动管理、用工范围、结算方式等因素综合考量。

【简要案情】

2020年9月,某机械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2020年11月22日朱某入职人力公司,次日被安排至机械公司工作,日常由机械公司安排工作及考勤、管理,劳动报酬由机械公司、人力公司按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后,再由人力公司发放。2021年5月14日,朱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仲裁程序前置后,朱某起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主张人力公司支付朱某工伤保险待遇、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机械公司与人力公司之间合同名为《服务外包合同》,实质上系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因机械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是用工方式,劳务外包是项目承揽,前者是派遣劳动者参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遵守用工单位的组织和管理,后者是项目承包单位独立实施特定标的项目,交付承揽结果,依据结果获得报酬。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与其他公司签订名为承揽、外包的服务合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本案从劳动管理、用工范围、结算方式等方面准确界定上述“假外包真派遣”行为,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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