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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揭开实控人的面纱

日期:2023-08-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郭慧民、陈鹏鹏 镑可股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前言

股权是公司治理与利益分配的核心与基石。公司对股权的工商登记虽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实际持股情况往往与股权登记存在差异。在此情况下,通过对公司实施穿透式审查,有利于厘清公司的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人,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等问题。与此同时,股权穿透对于精准、清晰地呈现公司内部结构,帮助快速高效地理清股权关系也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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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股东穿透通常以股权结构图的方式呈现公司多层次的股权结构,在多层、复杂的股权结构中,通过逐层追溯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关系,从而揭示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对于投资者而言,股权穿透分析可以帮助其更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架构、历史背景和发展状况,梳理股权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关系,规避投资风险进而做出更精确的投资决策。

实际控制人指的是,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真正的幕后操纵者,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如何准确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便成为了公司纠纷中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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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的控制路径分析

(一)通过投资关系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投资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后者主要体现为隐名持股、间接持股等方式。

通过直接投资控制公司主要是指从股权结构来看,虽然不具有控股地位,但却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人事安排及经营决策等实际支配公司的人。

通过间接投资控制公司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间接控制目标公司,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之中;另一种是通过间接持股关系控制目标公司,该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集团、关联公司之中。

(二)通过协议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主要是指通过托管协议、控制协议等契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人,常见于关联企业、公司重组等过程中。除了直接与公司签订契约的主体外,这类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包括通过征集投票权、代理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信托等广义的契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人。

(三)利用特殊身份关系控制公司

此类特殊身份关系主要体现为亲属关系。“亲属型实际控制人”主要存在于家族企业和封闭型公司中,即在非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公司法上的身份和职责但实际上行使着公司控制权的人,具体可体现为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家族亲属之间。现实中,将亲属登记为目标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从而隐藏在背后实际操纵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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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7号

案情概要

中盟公司持有美辰星公司100%的股权,而美辰星公司持有磷化公司61%的股权。2016年,中盟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了《授信协议》,同年1月28日,磷化公司表示自愿为04号《授信协议》项下中盟公司所欠招商银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招商银行签订3号《担保书》。2017年,中盟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招商银行以3号《担保书》请求磷化公司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但磷化公司却以3号《担保书》不是磷化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经股东会决议,依法应为无效,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磷化公司是否应就中盟公司欠付招商银行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结合中盟公司通过美辰星公司间接持有磷化公司61%股权的事实,可以认定中盟公司系磷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磷化公司为中盟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由磷化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由除美辰星公司外其他股东表决通过。

实际情形是:2015年8月13日,磷化公司召开股东会,美辰星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瓮安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会议表决,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美辰星公司以其持有的磷化公司61%的股权为中盟公司的借款38438万元提供连带担保。

因磷化公司为中盟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系由实际控制人中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美辰星公司违法参与表决导致股东会表决无效。且招商银行亦未举证证明其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招商银行未依法审查磷化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对合同无效具有主要过错;磷化公司在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况下出具3号《担保书》,对《担保书》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确定磷化公司就案涉借款中盟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责任。

当前,公司治理模式日益复杂化、多元化,控制公司的手段丰富多变,简单透过表象确定公司实控人仍存在较大困难。但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纠纷中确依旧是一个不可回避乃至至关重要的问题,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治理、保护小股东利益等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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