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即两者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第二,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要综合考虑价格的多少、付款期限的长短、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有无担保等因素。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其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而承租人在15日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则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丧失。
第四,不存在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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