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何时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据此,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为:
第一,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可能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抵押权人等。
第二,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例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第三,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果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除出租人已经知道第三人主张权利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能排除的,承租人事实上对租赁物已无法使用、收益,这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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