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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关系

日期:2015-07-06 来源: 作者: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关系

作者:皮志仲

相对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快捷和收益率高的特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吸引了大量的社会游资,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效用,补充了生产和流通领域对资金的需求。但是因为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在借款时均没有考虑债务人的资质和信用问题,很多也不存在财产担保,加之部分债务人恶意拖延还款,导致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逐年增加。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借款合同中往往存在利息、违约金、滞纳金重复约定的问题,可能很多同志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关系,还不是很清楚,笔者将结合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与大家共同探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关系。

一、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概念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利息的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债权人放款而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钱。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财产。以违约金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以将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确立了违约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原则。

滞纳金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

二、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关系

首先谈滞纳金,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是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的,滞纳金本来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在民商事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不应该适用滞纳金的,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其实是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具有对当事人损害补偿的性质。

其次,笔者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探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根据对违约行为是惩罚性还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补偿,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行违约金。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到底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我国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违约金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首先《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14条中还应继续履行债务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违约金的惩罚性,其次只要违约金数额不过分超出造成的损失额,法律便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的程度上大于损失,而超过的部分显然是不具有补偿性的,而是带有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违约金,但是我国法律给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留有余地。

债权人与债务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其本质是为了获取利润,即利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时,债权人因此而遭受了损失。笔者认为这里的损失就是指利息,而不应包括本金。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第四种方式返还财产、第七种方式赔偿损失。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是并列的两个不竞合的方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借出的本金在债务人没有返还或者没有完全返还的情况下,对于本金应该是请求债务人返还本金。而相对于本金而言,利息属于利润,属于债权人放贷的可期待利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关系为: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从违约金赔偿性的角度看,滞纳金与违约金都属于利息,从我国法律给惩罚性违约金留有的适用余地看,在计算利息后,可以在不超出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的30%的范围内计算违约金与滞纳金。

三、理顺了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关系,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义。

从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三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既然滞纳金实际上就是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合同中既约定滞纳金、又约定了违约金,那就属于对违约金的重复约定,只能认定其中一种约定有效,承办法官在庭审时应对原告进行明示,看当事人到底选择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还是违约金,二者只能选其一。

2、关于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判决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借款的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滞纳金。利息的上限应该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在计算利息后,违约金的上限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30%。

以上意见是笔者的个人观点,与各位同事及朋友共同探讨。

来源: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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