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借款合同中银行扣款行为的性质与处理
作者:二00二级郑大法硕班 余黎明
借款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民商案件时最常见的类型。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常有银行、信用社等债权人(以下简称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对银行此行为的认识,关系到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笔者结合实践中的几则案例,作简要分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对银行扣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银行扣款行为性质的认识,需结合其扣款的前提进行判断,其前提不外两种:一是在借款合同中已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合同到期后,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上扣收本金和利息”;二是没有与借款人约定而直接扣收。对于没有与借款人事先约定而径行扣款的行为,应属侵权。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是银行结算三原则之一。按照此规定,当款项转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后,款项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亦同时转移于借款人。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冻结、扣划外,包括借款人开户行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冻结、扣划。如银行擅自扣款还本付息,自然应认定为侵权。关于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何种权利,从银行方面来看,扣划行为体现了其对款项所有权归属的重新确认,其意在于通过扣划取得款项的所有权。收取借款的本质亦在于取得借款人所还借款的所有权,如果扣划行为不能导致款项所有权转移,则对于银行而言是毫无意义的。从借款人方面来看,根据“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原则,银行只是一个无决定权和处分权的保管人角色,借款人对其帐户中的款项之占有是一种实际占有,这种实际占有体现了借款人对款项享有的所有权,与其对款项拥有的所有权是一致的。银行擅自扣款还本付息,违反了“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这一原则,款项脱离借款人的帐户,使借款人丧失了对款项的实际占有,并使借款人对款项的所有权能无法实现,因而实质上是侵害了借款人对款项的所有权。
对于银行基于约定扣款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中规定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虽有《银行结算办法》的约束,但民商事行为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均应赋予必要的法律效力。扣款的约定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悖于公序良俗,故应有效,银行基于有效的约定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其性质也应有效。
二、银行扣款的法律后果
银行扣款有三个法律后果值得探讨:第一、所扣款项所有权的归属;第二、扣款和诉讼时效的关系即扣款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第三、银行扣款后的责任及赔偿范围。现分述如下:
第一、所扣款项所有权的归属
如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银行的扣款行为属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银行不能取得所扣款项的所有权。借款人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效行为的规定主张银行返还财物,并支付自扣款时产生的利息。如银行系基于约定而扣款,表明借款人同意银行以扣款的形式收回贷款本息,故银行可以取得所扣款项的所有权,不负返还责任。
第二、银行扣款,能否当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银行扣款能否视为主张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除了提起诉讼、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以外,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只能是当事人提出要求,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民法理论,主张权利即是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该请求意思表示到达被请求人时始生效力。并且,只要债权人的行为构成请求,即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即便债权人本人并没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意思表示。如史尚宽先生曾论述:“请求之行为,为债权人请求履行之意思通知。
其行为应视为请求与否,以其有无请求履行之意思之通知以为断。其具有中断时效之效力意思与否,在所不问。”
综上所述,考察银行扣款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使请求权的行为。而请求权须于意思表示到达被请求人时才能生效,故银行扣款后如未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不知银行扣款行为,扣款行为自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请求行为,不能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如果银行扣款后通知了借款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人认为此时银行扣款行为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请求权行为,故应认定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然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提出要求是否应理解为一个合法正当的要求,直接影响对结果的认定。如果该要求应为合法正当的行为,则银行扣款行为基于其违法性,因其行为是违法性,则难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对该要求的合法正当与否不作考虑,则可以认定扣款并通知借款人的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中的提出要求,应理解为合法正当的要求。否则,如果对不法请求亦认定其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则实质上是对不法请求行为的纵容。再则,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至始无效,即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银行扣款行为因违法而至始无效,当然不能因为通知债权人而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银行擅自扣划借款人存款,即使通知了借款人,也不宜认定其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银行扣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有约定扣款,不承担返还所扣款项本息的责任。但如通知不及时,造成借款人其他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通知迟延,存在过错,诉讼时效自通知时中断。
2、无约定而扣款,负侵权责任。银行返还所扣款项本息,并赔偿借款人损失。即使通知,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扣款行为非法、无效,该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人不得基于非法行为获得利益(即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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