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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借款合同

未成年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日期:2015-02-2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甲某是乙某的父亲。2005年7月甲某请丙某做家教。甲某向丙某介绍了乙某的基本情况,并告知丙某不能借钱给乙某。丙某于2005年7月至8月给乙某作家教。其间,丙某应乙某的要求先后四次借钱给一乙某人民币1260元。2005年11月5日丙某找到乙某并让乙某出具欠条,欠条内容:“2005年暑假即7月至8月份,我找丙某借人民币1260元整。现约定:

1、我于2005年15日前先还400元,于2005年12月20日前还清;2、若此条在丙某手里说明我所欠的钱没有还于丙某。”乙某在欠上签字。因乙某未在期限内还款,丙某找到甲某,要求甲某还款。甲某以告知其不能借款为由拒绝丙某的要求。丙某无奈于2006年1月21日将甲某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甲某承担还款责任。

乙某系在校学生,于1988年12月10日生,借款时和丙某向法院起诉时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无独立财产。

[案例分析]

这份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欠条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是:《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求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这是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和这类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所采取的两个办法。一方面承认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另一方面对不适应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活动加以限制。这类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实施。至于哪类民事活动与这类字然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有三:一是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连的程度;二是看本人的智力是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三是看行为标的的数额。从实际情况看,这类自然人一般可以单独从事如下民事活动:进行满足日常生活的、定型化的、标的不大的民事行为。如购买学习用品、零食以及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进行只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行为。如接受捐赠;某些以人身为基础彻的权利,如发明权、著作权等。(参见江平主编的《民法学》2002年版第108页)。

本案乙某向丙某借款后出具给丙某的欠条表述完整、层次分明,并采取了分期分批还款的方式向丙某作出承诺,可以看出乙某对与丙某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都是十分明了的,说明乙某的思维能力已经完全适应于上述民事活动。这一点还可以从乙某的年龄上加以考察。乙某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相比,乙某已接近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趋于成熟。更有一点值得参考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在全面奔想小康社会的同时,更加注重知识文化的教育和积累。普及初中教育已成为国家和公民的应尽义务,法制教育是学生跨入校门必修课。物质生活的充分满足,文化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促进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思维能力、智力的提前成熟,丰富的、雄厚的经济基础在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物质生活以后,人们开始用它去追求精神享受,成年人如此,未成年人更是如此。因此,不能完全“将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作为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考察判断标准。就本案而言,虽无证据证明乙某借款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但区区千元细款在当今社会已不能称之为数额较大了。

综上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乙某向丙某出具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乙某是未成年人,借款数额较大超过千元,又不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对于设立这样比较重大的(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某不能判断和预测,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由于乙某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丙某向乙某贷款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的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乙某向丙某出具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持第一种意见,敬请读者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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