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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受让人知悉受让股权公司财产状况的,不构成重大误解股权受让人以对所受让股权的公司资产情况发生误认为由,主张因重大误解订立股份转让合同,请求退回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转让方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之前,受让人对公司财产情况知情的,不成立重大误解。
股权转让纠纷疑难问题分析及应对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和约定方式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股权自由转让、股东外部股权限制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和股权转让登记制度,但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非常原则,而股权转让常常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情形多而复杂,加之公司治理结构失范、违法成本低、社会诚信度不高,股权转让纠纷频频发生并呈增长趋势。
股东在第一期出资后即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但未约定后续出资义务主体时如何处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在第一期出资后即向公司内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且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该股权后续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鉴于受让方作为公司内部股东,对未缴足出资的股权情况应有了解仍同意购买股权,应对股权所涉的权利义务一体承担。
显名股东转让全部股份后,实际出资人也相应失去确认其股东身份的相关权利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未直接交付公司,也未办理股东登记等相关手续,亦未取得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不能确认为公司的显名股东。随着显名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其不再是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随之失去确认其股东身份的相关权利。
关于瑕疵股权转让价款约定不明时的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刘智与郝仲在发生股权转让时均为理尔斯公司股东,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
股权转让中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赔偿机制股权转让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对股权的估值,股权的估价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转让方、受让方对于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以及未来成长空间的预判。为此,目标公司的现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生产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及收益、应收、应付账款等均成为衡量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的重要因素。
法院如何认定名义出资情形下股权转让的效力受让人受实际出资人的委托,在明知转让人是名义出资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受让”登记于其名下的股份,从“真意主义”来考量,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一方转让股权、一方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对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欲通过控制转让人的方式开发使用土地,该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合同中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法进行的约定没有改变股权转让人本身,也没有变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合同进行审查。在合同内容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前提下,可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法院对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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