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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律师

  • 公民不得包庇犯罪嫌疑人
    日期:2014-09-15 点击:79次

    公民不得包庇犯罪嫌疑人为了某种私利,千方百计去庇护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本案孙长青就是这样的人。他出于哥们义气,明知张海波是被公安机关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却仍将张海波收留在家,供其吃住。当公安机关抓捕时,还给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孙长青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触犯了刑律。结果,孙长青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 “家法”致人死亡案
    日期:2014-09-15 点击:71次

    “家法”致人死亡案我们国家的司法权一律由国家行使,任何个人无权随便处死一个人。自己的亲属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检举告发,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可以扭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案的马玉擅自将其作恶多端的儿子石祥伤害致死,虽然有特殊的原因,仍然属于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是否是犯罪
    日期:2014-01-10 点击:156次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是否是犯罪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先消费后付款。但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无意之间遭窃取或骗取,将严重损害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持卡人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避免遗失。

  •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吗
    日期:2014-01-10 点击:76次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吗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每一个人都能够以此为平台进行交流、沟通。因此互联网安全问题,像每家每户的防火防盗问题一样,应该做到防范于未然。每一个用户都应当合理使用互联网,不能像贾某、秦某那样上传一些不良信息。用户在访问网站时应避开不良、不安全的网站,以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和电脑信息安全。

  • 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3-07-30 点击:122次

    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是故意,而玩忽职守主要是过失;在客观方面,滥用职权表现的是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大多表现的是消极的不作为。

  • 关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3-07-30 点击:77次

    关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由于受贿罪在性质上与贪污罪一样,都是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没有再单独规定法定刑,而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同时鉴于索贿罪主观恶性大,情节较为恶劣,规定了对索贿的予以从重处罚。

  • 关于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3-07-30 点击:69次

    关于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对于国家集体投入到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资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予以保护。

  • 关于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3-07-30 点击:134次

    关于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从中牟利的目的。(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3)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 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3-07-30 点击:120次

    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直接交付实物,也可以通过复印、复制的方式泄露。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一般违反保密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防范冤错案件中法治理念的重塑
    日期:2013-07-19 点击:67次

    防范冤错案件中法治理念的重塑 司法工具主义的法律观在维稳思维模式下更应警惕。司法工具主义的盛行,来源于传统维稳思维所具有的偏差,颠倒了法治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从冤错案件中维稳风险的出现来看,后者恰恰来源于有关部门并没有认真执法。由此看来,维稳风险在多数场合下恰恰是来源于司法者司法工具主义的错误观念。只有树立法治权威的理念,才能建立依法治理与社会稳定的良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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