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方某等人排队在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前取款,刘某取完钱还没有取回信用卡时接了一个电话,听到后面有人催,他边接电话转身就离开了。方某发现刘某的信用卡还在自动柜员机上,直接取出卡内现金2000元,方某修改密码后第二天又在某商场消费3000元。方某的这一行为是否是犯罪?
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方某发现刘某的信用卡还在自动柜员机上,利用其信用卡支取了2000元,后来又在某商场消费了3000元,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 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律师说法: 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先消费后付款。但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无意之间遭窃取或骗取,将严重损害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持卡人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避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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