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该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是自愿的,也应该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叫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于幼女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认知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刑法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对强奸幼女做出了比一般强奸罪更为严厉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征得幼女的同意,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因此,针对幼女构成的强奸罪只要满足两方面即可,一是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二是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幼女同意与否。但是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少男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恋爱中偶尔自愿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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