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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致人死亡案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村村民马玉的长子石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于2003年刑满释放。石祥刑满释放后,恶性不改,经常欺邻骂众,打骂父母,虐待其13岁的儿子。尤其严重的是,在2004年4月的一天晚上,石祥欲对其17岁的养女进行强奸,被母亲马玉得知后将该女救出。数日后,马玉趁石祥不在家将该女送出去打工。石祥得知后,恼羞成怒,经常持械责骂其父母,追问养女的去处,并扬言要杀死全家。2004年7月15日中午,石祥持镢头到其父母家大骂,其母马玉叫另外两个儿子石亮和石义用绳子将石祥捆绑起来,让另外两个儿子走开,自己斥骂石祥的作恶多端,石祥不听,仍大声辱骂。马玉气得用镢头照石祥的右臂肘关节和左腿膝关节处猛砍数下后离去。当晚8时,石祥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马玉令另外两个儿子把石祥的尸体草草掩埋。7月17日上午,马玉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处马玉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适用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律师按语: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法”致人死亡案件,我们国家的司法权一律由国家行使,任何个人无权随便处死一个人。自己的亲属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检举告发,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可以扭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案的马玉擅自将其作恶多端的儿子石祥伤害致死,虽然有特殊的原因,仍然属于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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