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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得包庇犯罪嫌疑人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6年春,汽车修理工孙长青经朋友刘明介绍认识了张海波。2006年秋,孙长青与张海波在一起喝酒时,张海波告诉孙长青,自己是已经被批捕的在逃嫌疑人。但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孙长青仍经常将张海波留在自己家吃住,让张海波帮自己干一些零活。2007年上半年,公安人员抓捕张海波时,孙长青看见民警后故意高喊:“派出所的人来了”,正在附近的张海波听到喊声后,立即从后门逃离了现场。当民警得知张海波的藏身之处时,孙长青马上通知张海波外出躲避,结果,张海波又一次逃脱。2009年1月,公安机关将张海波抓捕归案。2009年5月,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孙长青有期徒刑二年。

适用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按语:

法律赋予了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同时,法律也作出了公民不得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这样一些人,他们无视法律,面对犯罪行为不是积极报警,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相反,为了某种私利,千方百计去庇护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本案孙长青就是这样的人。他出于哥们义气,明知张海波是被公安机关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却仍将张海波收留在家,供其吃住。当公安机关抓捕时,还给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孙长青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触犯了刑律。结果,孙长青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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