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秦某沉迷于网络世界,他们利用互联网免费的主页空间,先后建立了四个色情网站,刊载各种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等。两人刚开始只觉得好玩,后来点击率越来越高,他们就在色情网站为国外公司做广告,先后收到汇款800美元(未兑付)。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贾某与秦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要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营利的目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将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侵害了社会主义风气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我国对淫秽物品坚决打击,任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贾某、秦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并收取广告费,具有营利的目的,因此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依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律师说法: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每一个人都能够以此为平台进行交流、沟通。因此互联网安全问题,像每家每户的防火防盗问题一样,应该做到防范于未然。每一个用户都应当合理使用互联网,不能像贾某、秦某那样上传一些不良信息。用户在访问网站时应避开不良、不安全的网站,以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和电脑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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