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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3-07-3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主观蛮横、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一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是故意,而玩忽职守主要是过失;在客观方面,滥用职权表现的是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大多表现的是消极的不作为。

依照刑法该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有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的过程中又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等情况。由于该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出于徇私,因此在处罚上要重于单纯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法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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