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该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贪污罪:
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对于国家集体投入到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资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予以保护。
3.在行为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对公共财物所具有的管理、支配、调拨、保管等权力。“侵吞”,是指行为人将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采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对于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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