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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律师

  • 侦查程序立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日期:2013-07-17 点击:141次

    侦查程序立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要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的身份。要允许嫌疑人在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就能聘请辩护律师。这是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就是不要等到起诉阶段才能聘请辩护律师。 这在我们的律师法里已经有这种迹象。就是在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的梳理
    日期:2013-07-17 点击:84次

    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的梳理 梳理三者的关系,需要厘清一个前提,那就是对刑事政策本身的理解。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不同,刑事政策与刑法学、犯罪学进行关系梳理的结论亦会有所不同。刑事政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从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以来,几乎是有多少个研究刑事政策的学者就有多少关于刑事政策的解说,可见关于刑事政策内容的理解,学界的分歧还是相当大的。

  • 赵秉志教授访谈之对话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
    日期:2013-07-17 点击:124次

    赵秉志教授访谈之对话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 关注重大现实法治问题,是法律学人的使命和应有的担当。可以说,是否关注重大现实法治问题,乃是衡量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学术良知的重要标志。刑事法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方面,其保护法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和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决定了刑事法治领域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往往事关国家文明、社会进步和公民基本权益。因而尤应为刑法学者所关注。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必须并罚的情形
    日期:2013-07-17 点击:262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必须并罚的情形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均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在决定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应否并罚时,必须考虑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如前所述,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不是仅具有抽象的理论意义,而是还具有现实的具体指导作用。换言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既是量刑的正当化根据,同样也是数罪并罚的正当化根据。根据并合主义的原理,当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就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时,就可以不实行并罚。

  • “同案同判”不仅涉及对“同案”的理解,而且还必需联系“同判”来理解“同案”
    日期:2013-07-17 点击:150次

    “同案同判”不仅涉及对“同案”的理解,而且还必需联系“同判”来理解“同案”所谓“同判”,是指“同样的判决”,具体到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或价值来说就是:如果一个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一个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被认为是相同或同样,那么就应该采取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判决。这里,相同判决意指相同的法律处置,包括相同的法律认定以及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至于法律后果在数量上是否一般无二,则不可强求一律,因而不属于相同判决所要求的内容。基于这样的分析来看问题,那么业界一些人所提出的与“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相对应,将“同判”称为“同类判决”或“类似判决”的主张,则不可能是恰当的了。

  • 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日期:2013-07-17 点击:97次

    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其对刑事错案的救济依托于各大学法学院内部设立的实践教学机构,或者是附属于法学院的民间非赢利性组织。该团体致力于为那些自称是无辜者的囚犯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或者在案件调查方面提供帮助。该组织依靠当地律师推荐错案和在押犯人主动申请这两种方式获得冤假错案,然后通过签订协议进行调查取证,代理无罪申诉、参与诉讼等一系列活动。

  • 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
    日期:2013-07-17 点击:79次

    留有余地的判决是冤假错案之源 如果被告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相当于被告人成了原告,警察成了被告,检察官充当警察的代理人,法院将优先审查程序问题。“如果发现侦查程序有违法情况,法庭应当庭宣告警察、检察官违法。”陈瑞华说,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带来的好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旦采用,警察将出庭作证,接受审判,公安机关也能受到法庭的约束。同时,还能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 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机制研讨
    日期:2013-07-16 点击:51次

    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机制研讨 1.发现过程具有偶然性。通览上述案件,已知的冤错案件之所以被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竟然只是因为真凶的出现或者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复活”,而很少是通过制度内的再审渠道及其他刑事案件审查机制被发现的。2.发现过程具有被动性。与发现的偶然性相一致,在大多数的冤错案件中,往往不是由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并纠正的,通常是在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复活”以后被动发现进而开始重审案件而予以纠正的,而在上诉和以往的再审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核实都未能排除疑点进而阻止冤案的产生。

  • 传统法律制度中的高官犯罪异地审判
    日期:2013-07-15 点击:79次

    传统法律制度中的高官犯罪异地审判 在司法管辖上,均体现为回避制度。今天高级官员贪污腐败案件的异地审判,表面上是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实质上是回避问题。回避制度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东汉时,统治者即规定不得到有姻亲关系的地方任官,唐代以降,从大功以上服制亲属关系、籍贯、身份、资历四方面,以法律形式规定官员任职的回避制度,宋代规定州、府、军、监等各级职官不得在本地任职。除了任职的籍贯回避外,司法案件的审理也施行回避。在今天,高官犯罪异地审理模式实质上是传统回避制度的延伸。

  •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性质
    日期:2013-07-15 点击:93次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性质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据以定罪处罚的依据。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是由高检院主导,通过选编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的制度。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判例,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能作为办案的参考。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就是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简便、快捷地指导司法的作用。检察人员在坚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办案的同时,可以参考借鉴指导性案例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法,对案件性质的分析、理解和认定,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对量刑尺度的衡量与把握以及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件事实的规律等,用以处理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类似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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